Rss & SiteMap

炒邮网论坛 http://bbs.cjiyou.net/

炒邮网论坛是收藏者使用量最多覆盖面最广的免费中文论坛,也是国内知名的技术讨论站点,希望我们辛苦的努力可以为您带来很多方便
共1 条记录, 每页显示 10 条, 页签: [1]
[浏览完整版]

标题:数藏行业已进入刑事案件高发期?从近期新案说起......

1楼
5201314 发表于:2025/7/28 11:28:00

近年来,收藏品投资市场呈现出传统品类与数字藏品并行的多元化发展态势,从传统钱币、字画到数字艺术品、虚拟货币,各类“藏品”以其独特的魅力吸引着众多投资者。然而,这个看似充满机遇的领域,实则暗藏着诸多法律风险。特别是当前对数藏平台资质的政策规定尚未完全明确、监管尚未完全统一,如有不慎,收藏品公司就可能陷入违法犯罪的法律困境。


比如,近期上海某区公诉机关指控,“吴某和王某搭建数字藏品平台,打造资金雄厚假象,诱骗他人投资。通过虚假宣传AI绘制的“数字藏品”增值前景、承诺“半价”保本,诱骗被害人购买首发藏品并至“二级市场”交易。同时,在“二级市场”控制藏品数量和价格,在被害人无法交易要求退款时,切断联系,致被害人共亏损约180万元,吴某、王某构成集资诈骗罪。”今天,飒姐团队就以相关的集资诈骗罪为例,聊聊在收藏品投资经营中,平台机构可能会涉及到的“雷点”,供各位老友参考。

依据《刑法》第192条,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运用诈骗手段对不特定的社会公众进行非法集资,进而侵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的犯罪行为。集资诈骗是一种特殊类型的诈骗,表现为以不特定多数人为对象进行集资获利。相比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二者存在以下几点明显区别:


首先,在行为对象上,集资诈骗罪的对象是他人用于集资获利所交付的集资款,既可以是资金,也可以是财物;非吸罪的对象则是公众的存款,只能表现为金钱形式,且以存款人获取利息为目的。


其次,在行为手段上,集资诈骗罪是以诈骗方法与非法集资两种行为的统一,诈骗行为服务于非法集资目的;非吸罪虽可能采用欺骗方法,但并非必备条件,主要是以存款形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最后,在主观目的上,集资诈骗罪具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目的;非吸罪的目的是营利,将所聚集资金用于生产经营等活动,而非非法占有。

对于涉及收藏品投资的案件,首先要考察案涉收藏品市场交易的行为和渠道是否真实,以及平台在客观上是否具备给付收藏品的履约能力。如果一个收藏品平台声称拥有大量珍稀收藏品可供投资者购买或投资,但实际上根本没有相应的藏品库存,或者其宣称的交易渠道是虚构的,无法实现真正的交易流转,那么这就表明该平台机构不具备履约的现实可能性,交易本身极有可能被认定为是非法的。


例如,一些平台在宣传时声称与国内外众多知名收藏家、拍卖行有合作关系,能够提供稀缺的收藏品资源,但在投资者要求兑现或查看相关藏品时,却以各种理由推脱,无法提供实质性的证据或交付藏品,这种情况就会对其“履约现实可能性”产生严重质疑。

诈骗罪是以财物或利益的转移作为处罚对象的犯罪,诈骗行为的成立要求行为主体虚构的内容必须是对“判断是否交付的重要基础事项”。这种“重要事项”,是从交易的性质或目的来看具有一般性、类型性的重要事实。因此,在交易类诈骗的场合,在交易当时是否具有真实的交易能力是判断诈骗行为是否成立的关键因素。


夸大收藏品升值空间是藏品投资领域的常见“套路”,但只要没有在事实层面进行虚构或隐瞒,所销售的藏品本身具有潜在的升值空间,就不构成诈骗。因为收藏价值本身就是一种个人的价值判断,对收藏品价值大小有自身理解,针对收藏价值及市面上升值空间的描述,属于价值判断范畴,且上升值空间是可期待的,会随市场因素发生波动,不应被认定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


此外,基于收藏品投资价值的不确定性,买家在追求投资获利的同时,也应有承担投资失利的风险意识。能否保真增值,买家的鉴赏能力至关重要,因此即便在高价销售藏品的情况下,卖方只要不存在有意欺诈、虚假陈述,收藏品的价格就完全来源于买卖双方的自愿原则,买方也根本不存在刑法意义上的陷入错误认识。这是因为,藏品交易要遵循“买者自慎”原则,每一个人都是自己权益的最佳维护者,在交易过程中都应妥善照管自己的利益,倘若仅是因为买贵了就构成诈骗,那么奢侈品行业恐怕根本不能存在。

非法占有为目的在金融诈骗中具有重要的界分功能,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关键区别就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由于在理论上并没有明确规定非法占有目的的判断标准,因此往往从行为人获取集资款之后的事后表现去推定非法占有目的的存在,如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等。


在收藏品投资情形下,对平台机构主观上是否具备实现承诺的意愿是事后认定平台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重要因素。如,当投资者发现投资项目存在问题要求退款时,平台方采取切断联系、转移资产、变更经营场所等方式逃避责任,这就表明其从一开始就没有打算真正履行投资承诺,而是意图非法占有投资者的资金。再如,一些平台将筹集到的资金用于与收藏品投资毫无关联的高风险投机活动,或者肆意挥霍、用于个人奢侈消费,导致资金无法返还给投资者,这也明显体现了其非法占有的目的。在司法实践中,法官会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一系列行为表现、资金流向、与投资者的沟通互动情况等多方面因素判断其是否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诈骗金额不仅是定罪量刑的依据,也是法院确定追缴返还的基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集资诈骗的数额应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对于在案发前已经归还的数额,应当从总金额中予以扣除。而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所支付的广告费、中介费等费用,由于这些费用本质上是为了辅助犯罪行为的实施,因此不应从诈骗数额中扣除。同样,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归还可折抵本金外,其余部分应当计入诈骗数额。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集资诈骗案件往往涉及众多投资人、复杂的资金流转环节,加上在一些资金运作较为复杂的情况下(如利用虚拟货币进行交易和移转),准确认定集资诈骗数额存在一定难度,司法机关通常会借助专业的司法会计鉴定对涉案资金进行审计。此时,要注意对会计鉴定报告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进行审查,避免涉案金额被不当或重复计算,降低涉案数额的认定。

在集资诈骗共同犯罪案件中,员工的身份和地位作用对于责任的认定和划分具有重要影响。一般来说,普通业务员在共同犯罪中往往处于相对次要的地位,其主要职责可能仅仅是按照公司的指示进行客户拓展、产品介绍等基础工作,对于公司整体的诈骗计划和核心决策缺乏深入了解和参与。因此,在法律责任承担方面,一般业务员通常仅需退赔其个人通过该犯罪行为所获得的非法获利。

收藏品投资行业无疑充满了机遇,但同时也伴随着诸多风险。对于收藏品公司而言,在经营过程中必须时刻保持高度的法律意识,只有依法合规经营,才能在保障投资者权益的同时,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共1 条记录, 每页显示 10 条, 页签: [1]

Copyright ©2002 - 2010 炒邮网论坛
Powered By Dvbbs Version 8.0.0sp1
Processed in 0.08594 s, 2 quer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