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是我们国家的重要文化资源。文物管理部门对文物经营的商家进行一个准入把关是应该的。但是,脱离了中国文物经营的现实情况。这样的规定,把古玩城,地摊,个体网店,以及大大小小的古玩交易会排除在外了。
这样的规定,是闭门造车的行政乱作为的行为。我们知道,行政许可的设定,要符合国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这一个文物许可证的规定,就与国家的行政许可法相违背。 比如,《行政许可法》第五条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非歧视的原则。”这个文物许可证的设立,显然就有歧视性。 我们来看看办理文物经营许可证的条件吧。 1,企业主体要求:需先注册公司(个体户或个人不可申请),经营范围包含“文物销售”,这是基本资质。 2,资金要求:公司注册资金需实缴200万元,并提供银行验资报告,证明资金到位。
专业人员要求:必须聘用5名中级文博专家(需博物馆退休证明或专业资质),并签订劳动合同。 3,场地要求:固定经营场地(约100平方米),配备监控、保险柜等安全设施,并提供场地证明。 基本上各地的办理条件就是这么个要求。那么,个体户已经排除在外了。这就是歧视。再一个,全国各地的古玩城,古玩交易会,无证的地摊买卖,以及网络上大大小小的古玩商店。这些已经长期存在的古玩经营业态,没有一个符合文物经营的条件。 这样的文物经营行政许可,是不是脱离了现实生活?是不是违背了行政许可法中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笔者为什么要建议取消文物经营许可证制度,不仅仅是因为上述原因。就文物经营许可证办理的规定,就要质疑几个问题。
第一,文物经营许可,看似加强文物市场管理,实则设置不平等的经营门槛。200万的注册资金,就将一大批现有的古玩经营商户排除在外了。 再一个,就是有这些钱和必备的场地。那么,要求具备五个与经营不相关的中级文博专家参与经营,就更是匪夷所思了。是明确保护让这些人从事第二职业吗?文博专家哪一个不是在体制内领取国家工资的? 第三,什么是文物?文物在国家没有正式确认之前,到底是不是文物?文物与古董的区别是什么?这些古董曾经经营的风生水起,一股脑确定为文物,那么,这些古玩城是不是必须取缔?一种特殊商品经营的许可,这样的特殊商品,一定是贵重的、商品性质是确定的。不确定的古董,为什么不能够经营?事后鉴定的古董,成为文物,为什么要进行事后打击?
笔者认为,文物经营许可证要取消。不要人为设置经营门槛。让古董文化市场繁荣起来。让文化消费市场活起来。这才是当务之急的大事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