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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部分市场主体未经批准,以“交易场所分支机构、授权服务机构(含会员、代-理商)”等名义违规开展业务,此类机构往往脱离监管,存在虚假宣传甚至欺诈风险,严重扰乱金融秩序,侵害公众权益。为加强源头治理,现就相关风险提示如下:
一、“交易场所”,是指依法设立,从事权益类、大宗商品类及其他有关交易的交易场所,包括名称中未使用“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所有交易场所均应经有关部门批准,实行规范管理,保障安全运行。根据规定,交易场所原则上不得设立分支机构或通过授权服务机构(如会员、代-理商等)开展经营活动;确有必要设立的,须分别经交易场所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及拟设分支机构或授权服务机构(含会员、代-理商)注册地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目前,我市辖区内未批准设立任何交易场所及其分支机构、授权服务机构(含会员、代-理商)。任何市场主体以该类机构名义在本市开展经营活动,均属违规行为。
三、请广大群众树立正确投资观念,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和风险识别能力,认真核对相关资质信息,选择合法合规投资渠道,坚决抵制各类违法违规金融行为。如发现相关违法违规线索,请向属地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反映;涉嫌犯罪的,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
吉安市防范和打击非法金融活动专项小组办公室
2025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