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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述上海松江挖掘银元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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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评述上海松江挖掘银元事件
1楼
5201314
发表于:2025/12/15 9:37:00
近日,上海松江区车墩镇某施工工地发现埋藏银元,引发群体性探宝,上网络热搜。相关视频显示,出土银元有北洋造光绪银元、民国袁大头银元,孙中山像银元、还有外国银币,据称发现上千枚。埋藏物,是指藏于他物之中,不容易从外部发现的物,本案施工现场挖掘发现银元属于埋藏物。对于地下埋藏银元权利归属,法律有明确规范,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第三百一十九条规定,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适用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即依据民法典,发现地下埋藏银元,适用拾得遗失物法律规定,即应当返还权利人,或送交公安等部门,发布公告一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事发后,上海松江区文物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对媒体表示,发现埋藏银元区域为“宅基地”,地下埋藏银元适用文物保护法规定,归国家所有。其实这样的表述,并不贴切。民法典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以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遗存的起源于中国的和起源国不明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同时,我国法律并未完全禁止民间私人对文物享有所有权,文物保护法第七条:属于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和祖传文物以及依法取得的其他文物,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文物的所有者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文物保护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组织可以收藏通过依法继承或者接受赠与方式取得的文物。祖传文物可以通过继承取得,且祖传文物的私有产权受到法律保护。地下发现的文物归国家所有,前提是无权利人,若能明确文物有权利人,则为权利人所有,因为文物保护法允许公民合法继承、拥有文物。对于无法确定文物权利人的,则为国家所有,这没毛病。本案银元为清代或民国银元,当属于一般文物范畴,适用文物保护法规定。本案被挖掘银元所埋藏地点既为宅基地,显然为房屋权利人埋藏。因本案埋藏银元年代久远,距今年代最近的孙小头银元,也有八九十年的时间,若原宅基地所在房屋权利人有证据证明房屋属于民国时期的祖产,尽管原址翻新或原地重建,但该埋藏银元可被认定属于其祖产的埋藏物,在无法律明文规定禁止其拥有的情况下,应判定属于该公民私人财产。相关发现地下埋藏银元的归属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公报第5期“汪秉诚等六人诉淮安市博物馆返还祖宅的埋藏文物纠纷案”案例可作为参考:法官引用文物保护法属于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和祖传文物,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的规定,认为公民可合法拥有祖传文物,本案所涉古钱币属原告祖父所埋,属有主文物,原告方依法可以继承并合法占用,最终判决被告博物馆返还涉案古钱币。公民对祖传文物等有主文物的所有权得到文物保护法保障。适用民法典关于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的规定,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应当返还给权利人,但相关主体须对其就该文物享有权利进行证明。上海松江区挖掘银元事件中,若有人主张对出土银元的所有权,有对祖传事实的举证责任,继而有权要求“挖宝”者返还银元,难点在于,即便存在权利人,现场混乱,银元流失,明确银元返还义务人似乎不太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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