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证监会及地方政府都提出要加大对以商品中远期交易名义开展“类期货”交易的地方交易场所的清理整顿力度。本文将系统阐述释义“中远期交易”、“类期货”和大宗商品交易所监管的两个核心要素“集中交易”、“标准化合约”。什么是中远期交易?国办发〔2012〕37号文件要求开展对从事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的交易场所的清理整顿。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是指以大宗商品的标准化合约为交易对象,采用电子化集中交易方式,允许交易者以对冲平仓方式了结交易而不以实物交收为目的或不必交割实物的标准化合约交易。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文件规定,2012年2月,商务部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推动大宗商品市场有序转型的通知》(商建发〔2012〕59号),要求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市场一律不得以集中交易方式开展标准化合约交易,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积极引导和推动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市场有序转型,推广和完善协议转让、拍卖、电子商务等交易模式,在交易商准入、风险控制、资金结算和便利交收等方面加强规范管理,带动和促进商品交易市场规范健康发展。2013年11月,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联合发布《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商务部令〔2013〕3号),进一步明确商品现货市场的交易对象、交易方式、市场经营者职责等具体要求,重申商品现货市场不得以集中交易方式开展标准化合约交易。什么是类期货?
”类期货”并没有官方的定义,但要说明什么是”类期货”,必须要了解“变相期货”和“非法期货” 的定义。(1)首次提出“变相期货”2007年4月15日实施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规定:任何机构或者市场,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采用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同时采用以下交易机制或者具备以下交易机制特征之一的,为变相期货交易:(一)为参与集中交易的所有买方和卖方提供履约担保的;(二)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和保证金制度,同时保证金收取比例低于合约(或者合同)标的额20%的。本条例施行前采用前款规定的交易机制或者具备前款规定的交易机制特征之一的机构或者市场,应当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整改。 大宗商品交易场所行业在近十几年一直沿用的20%保证金比例出处就是2007年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38号文和37号文之前的行业只要保证金不低于20%,就理解为不是变相期货,且并没有要求大宗商品交易场所不得开展“集中交易”以及采用“标准化合约”。(2)删除“变相期货”,提出“非法期货” 2012年10月24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决定》,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这次条例的修改在当时引发了大宗商品交易场所行业的极大关注。 原《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自2007年4月施行以来,对于维护期货市场秩序,保护期货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期货市场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为适应新形势,解决新问题,原条例的有些规定也需要进一步修改完善:一是近年来,一些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市场开展以大宗商品标准化合约为交易对象,采用集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和保证金担保的交易方式进行具有明显期货交易特征的交易活动。这些交易活动在市场开办、主体资格、交易规则、信息披露和风险防范等方面缺乏统一规范和要求,脱离期货监管机构的统一监管,存在严重的市场风险和资金安全隐患,直接影响经济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亟须进行清理整顿。2011年11月公布的《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对清理整顿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原条例虽然规定禁止在国务院期货监管机构批准设立的期货交易场所之外进行期货交易、禁止变相期货交易,但对什么是期货交易缺乏明确界定;同时,原条例关于变相期货交易的规定也不够严谨,容易被规避。为进一步明确清理整顿非法期货交易活动的法律依据,依法加强对期货交易活动的监管,同时明确地方政府查处取缔非法期货交易活动的职责,有必要修改完善有关规定。 原条例第八十九条对“变相”期货交易作了界定,但该条按保证金收取比例等作为判断是否属于变相期货交易的规定容易被规避。针对实际中存在的问题,为了进一步明确期货监管以及清理整顿非法期货交易活动的法律依据,有必要对“期货交易”作出明确界定。修改后的条例规定,“期货交易”是指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的以期货合约或者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期货交易有两个主要特征:一是期货交易的方式是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二是期货交易的标的是标准化合约,包括期货合约和期权合约。修改后的条例关于期货交易的定义,反映了期货交易的基本特征。考虑到在对期货交易作出明确界定的情况下,凡属期货交易定义范围内的交易活动均可依法认定为期货交易,未经依法批准的即为非法期货交易活动,可不再对变相期货交易另作规定,因此,修改后的条例删去了有关“变相”期货交易的规定。这次条例的修改有一个大的背景就是国务院成立立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并出台了38号文和37号文,从此20%的保证金比例不再作为判断大宗商品交易场所是否是“变相期货”的依据,而是更看重特征是否具备“集中交易”和“标准化合约”。2022年8月1日开始施行的《期货和衍生品法》出台后,期货交易界定的重点落在集中交易等交易机制上,只要采用了交易所式的集中交易机制,就构成了类期货交易,但实事求是的说,法理上丧失了合理性基础。现阶段,从证监会牵头的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再到地方主管部门,监管大宗商品交易场所的两个核心要素主要体现为“集中交易”和“标准化合约”。长期以来,还有相当一部分大宗商品交易场所行业从业人员对以上两个要素没有深入理解,系统性的讲明白以上两个要素,对行业从业人员未来合规展业非常重要。什么是“集中交易”?证监会在历次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内部会议上都明确提出,禁止地方各类交易场所开展集中交易,历次清理整顿的核心工作也都在于清掉交易场所的“集中交易”,不允许交易场所业务模式上存在涉众。国办发[2012]37号《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采用了列举的方式来定义集中交易,即该文所称的“集中交易方式”包括集合竞价、连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交易方式,但协议转让、依法进行的拍卖不在此列。而证监办发[2013]111号《关于做好商品现货市场非法期货交易活动认定有关工作的通知》则采取了先进行定义,再进行列举,并对列举的各种集中交易方式进行定义的方法来阐述何为集中交易。证监办发[2013]111号《关于做好商品现货市场非法期货交易活动认定有关工作的通知》规定,“所谓集中交易是指由现货市场安排众多买方、卖方集中在一起进行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人员集中、信息集中、商品集中),并为促成交易提供各种设施及便利安排。集中交易又可细分为集合竞价、连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机制等交易方式。集中交易方式一般适用于从事标准化产品交易的公开市场。目前,地方各类交易场所基本可分为权益类、商品类两大类。权益类交易场所可以再细分为区域性股权市场和其他权益类产品的交易场所。区域性股权市场交易的主要产品(股份或债券)虽然为标准化产品,但由于这一市场定位于私募市场,股份或债券持有人数较为集中且不以短期买卖获利为目的,不需要也难以采取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其他权益类交易场所交易的产品应当属于非标准化产品,交易双方的需求也是个性化的,更不适合采取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商品类交易场所的定位应当是商品现货市场,现货市场的功能在于促进商品流通,交易双方的目的是实现商品交换。在现货市场上,交易参与者对于商品的供给与需求不尽相同,具有个性化、非标准的特点,因此现货市场交易的商品也应当属于非标准化产品,不适合采用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按照38号文、37号文和商务部的有关规定,大宗商品交易场所可以开展的交易方式是:协议交易、单向竞价和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交易方式。什么是“标准化合约”?标准化合约,是指由市场组织者事先制定并统一提供的,与期货交易机制密切相关的一类特殊合同。标准化合约的条款一般包括交易商品的数量、交易保证金、交易时间、报价单位、最小变动价位、交割质量标准、交割地点、交割时间等,合约要素中仅有价格一项是事先未确定的,需要通过交易形成。《期货和衍生品法》规定:本法所称期货交易,是指以期货合约或者标准化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本法所称期货合约,是指期货交易场所统一制定的、约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也就是说“标准化合约”是期货交易的重要特征。标准化合约是我国最早的具有期货交易性质的合约,标准化合约产生于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过渡时期,它既是具有远期合约性质的期货合约雏形,又是具有期货合约性质的远期合约。实际上,标准化合约与标准化期货合约的主要差别,仅在于合约条款内容是否固定化。例如,合约单位、标的质量、交割地点等合约条款都具有类似于期货合约的标准化的具体规定,只是没有统一固定,不同的合约仍可通过协商确定合约条款内容。按照38号文、37号文和商务部的有关规定,大宗商品交易场所可以的交易标的限定为:实物商品、以实物商品为标的的仓单、可转让提单等提货凭证和省级人民政府依法规定的其他交易对象。名词解释:集合竞价指买卖双方申报价格,交易系统对全部有效报价进行集中撮合。
连续竞价指交易市场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等原则形成成交价。
电子撮合指众多买方和卖方同时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撮合配对、点选成交或其他方式促成合约成立的交易方式。
匿名交易指参与交易人员完全不知道对手方的身份、年龄、信用状况等非交易信息。
做市商机制指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不断向买卖双方提供报价,并按照自身提供的报价付出资金或商品与之成交,为市场提供流动性,并通过买卖差价获取利润。
王在伟/文
作者简介:山东财经大学金融学专业毕业,现任中创场外商品市场管理研究院秘书长,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农产品拍卖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浙江海洋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和宁波财经学院大宗商品商学院兼职教授。2008年进入大宗商品交易场所行业从事交易场所的搭建和运营,有近20年的行业工作经验。2019年作为主发起人之一,联合多家机构成立了我国首个也是唯一一个专注大宗商品交易场所研究与实践的智库“中创场外商品市场管理研究院”。从业期间与工商银行总行对接落地我国第一套大宗商品交易场所保证金管理系统,多次作为大宗商品交易场所行业代表向国务院大宗商品交易市场检查小组和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调研组做专题汇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