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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中华全国集邮联合会国家级邮展评审员管理办法(2026年修订)

1楼
5201314 发表于:2026/4/23 16:52:00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级邮展评审员队伍建设,加强对国家级邮展评审员的管理,促进我国集邮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级邮展评审员,是指经中华全国集邮联合会(以下简称全国集邮联)审议批准的、具有国家级集邮展览(简称国家级邮展)评审资格的人员。第三条 国家级邮展评审员的资格管理、培训考核等,由全国集邮联邮展委员会(以下简称邮展委)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由全国集邮联展览工作部负责。第二章 国家级邮展评审员资格第四条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第五条 具备邮展评审专业知识和独立评审能力,了解国际集邮联合会(FIP)、全国集邮联(ACPF)章程,熟悉FIP、ACPF集邮展览规则,FIP集邮展览评审总规则以及相关竞赛类别展品评审专用规则和指导要点。第六条申报国家级邮展评审员的条件:应是全国集邮联会员;年满18周岁、原则上60周岁以下(特殊情况适当放宽),身体健康;拥有独立编组的符合全国集邮联邮展类别的5框邮集,并在6年内取得过国家级或国际邮展镀金奖(含)以上的成绩;已经取得省级邮展评审员资格,10年内在省级邮展中参加过两次以上的评审工作,所评审的展品须符合全国集邮联国家级邮展类别;在6年内获得过国家级邮展或国际邮展大镀金奖(含)以上的成绩、已取得省级评审员资格、有突出集邮成就、精通一门FIP正式语言的,可优先推荐申报;在FIP赞助或认可的国际性邮展中获得大金奖成绩的,已取得省级评审员资格,可以直接推荐申报;省级集邮协会专职工作人员需从事集邮工作满10年,并已取得省级评审员及国家级邮展征集员资格,并经两名及以上国家级邮展评审员书面推荐;全国集邮联秘书处工作人员需从事集邮工作满10年,参加过三次及以上国家级邮展征集、评审委员会秘书助理工作,并经两名及以上国家级邮展评审员书面推荐,由全国集邮联秘书处书面推荐申报。第三章 国家级邮展评审员申请与批准第七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二章第六条相关规定的人员,由所在省级集邮协会填写《国家级邮展评审员申请书》,注明所申请评审类别,附申请人的相关证书,由省级协会报送全国集邮联展览工作部;全国集邮联秘书处申请的人员,由秘书处填写《国家级邮展评审员中请书》。第八条 全国集邮联展览工作部收到《国家级邮展评审员申请书》后,核对资料无误,将其登记在册备案。在举办国家级邮展时,由邮展委在国家级邮展见习评审员档案库中综合评估选择,确定见习评审员。第九条 见习评审员在国家级邮展中,必须经过至少两次见习。一次见习须独立完成指定展品的评审,并通过笔试和面试考核。二次见习须独立完成指定展品的评审,并通过面试考核,由评审小组组长和评审委员会主任分别签署意见。第十条 两次国家级邮展见习评审考核通过后,经全国集邮联邮展委员会审核报请全国集邮联批准,由全国集邮联颁发国家级邮展评审员资格证书。第四章 国家级邮展评审员行为准则第十一条 国家级邮展评审员应认真完成全国集邮联布置的任务,按照全国集邮联邮展委员会的安排参加国家级邮展的评审工作,切实履行评审员职责。第十二条 国家级邮展评审员在参加国家级邮展的评审工作时,应遵循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遵守邮展评审工作纪律:不准接受展品作者的馈赠;不准参加展品作者的宴请;不准评审本人参与编组(编写)的展品;不准评审直系亲属的展品;不准为展品奖级游说;不准泄露评审信息;不准前往销售区购买邮品;不准迟到、早退和擅离评审岗位。第十三条 国家级邮展评审员应积极辅导邮集作者,培养新人新作,客观公正发表建设性的意见。第十四条 国家级邮展评审员要自觉遵守回避制度,当有亲属参加邮展竞赛展出时,应提前向邮展评审委员会主任报告,主动回避评审工作。第十五条 国家级邮展评审员不得从事妨碍邮展评审公正性的活动,不得利用国家级邮展评审员的身份谋取私利。第十六条 国家级邮展评审员要加强自身业务学习,积极参加全国集邮联举办的邮展评审培训,不断提高业务水平。新通过国家级邮展评审员考核的应在2年内参加一次评审员培训。鼓励评审员学习掌握FIP官方语言。第五章 国家级邮展评审员资格的暂停和取消第十七条 国家级邮展评审员不认真履行评审员职责的;未按要求参加全国集邮联举办的邮展评审员培训班的;参加评审培训未获得结业证书的,将暂停其参加评审工作。评审期间严重违反评审工作纪律的,将立即终止该评审员工作并停止两年的评审资格。第十八条 国家级邮展评审员如有下列行为,经报全国集邮联批准后,取消其资格:触犯国家法律,涉及犯罪的;在参加邮展评审工作时,有营私舞弊行为的;违反邮展评审委员会纪律,造成恶劣影响的;利用国家级邮展评审员身份谋取私利的。第六章 附则第十九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全国集邮联。第二十条 各省级集邮协会对省级邮展评审员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经2026年4月14日全国集邮联第九届理事会第三次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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