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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文物执法脱离历史传统,缺乏正当性

1楼
5201314 发表于:2026/10/8 10:05:00
一则某市文化和旅游局《委托鉴定函》引发关注,该局对颜某某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文物经营的行为进行查处,特意致函市文物保护研究中心,委托对扣押的20余件古钱币鉴定,就古钱币是否属于文物出具书面鉴定情况和意见报告。发现被扣押古钱币大多清代铜钱,含少量唐宋古钱。文物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文物范畴,按目前对文物定义,涉案被扣押古钱若鉴定为真品,大概率会被鉴定为至少一般文物。如今,即便民国时代铸造流通银元,也被归入一般文物,未经批准不允许出境,海关扣押晚清民国银元新闻常有报道。政府部门《委托鉴定函》让人思索这样几个问题,首先,市文化和旅游局文物执法依据何在?《文物保护法》第七十二条第四款:“除文物销售单位、文物拍卖企业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文物商业经营活动。”《文物保护法》第八十九条:“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文物商业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违法经营额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文物违法行为查处主体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即国家文物局及地方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委托鉴定函》所在某市,政府文物主管部门为市文物局,并非文化和旅游局,后者无权查处违法经营文物行为,无权扣押涉案古钱币,自然也无权委托文物鉴定。除文物执法主体存疑,市文化和旅游局查处涉嫌文物违法,让人思考感触:公权力对民间收藏文物领域管控过度。颜某某应该不属于单纯互通有无的民间文物收藏者,而是买进卖出获取差价的古玩经营者,很可能是以店铺、文化传播公司等形式存在的经营体,未经批准从事文物经营活动,依据文物保护法,确存违法嫌疑。就颜某某的行为,单纯机械执法,法律上似乎找不出毛病,人们的不解或说质疑在于:类似颜某某擅自经营文物客观存在,人们习以为常,无违法之体感,各色古玩行、旧货调剂店普遍存在,店主在不加掩饰发布收售古钱币,瓷器,近现代银元营销视频。从业者无有政府批准经营文物许可证,若非要上纲上线,经营文物行为已经涉嫌违法,他们堂而皇之发布营销广告,丝毫无有违法经营文物,可能被政府查处的担忧。此类经营者涉嫌文物违法,社会公众不以为意现象,在我看来,在于古玩业历史传统,古玩行收售来源合法,允许民间交易文物,原本为文物流传方式。法不能为人所难,文物执法脱离历史习俗,貌似严格执法,其实在阻碍正当民间文物传承,背离让文物活起来立法目的、政策目标。某市文化和旅游局《委托鉴定函》,落款时间在2026年9月初,笔者将关注跟踪后续进展,相信众多民间收藏文物爱好者也在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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