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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湖南文交所制定文化产权托管商品提货细则

1楼
123456 发表于:2017/2/17 8:46:0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湖南文化艺术品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文化产权托管商品提货业务的正常进行,规范商品提货行为,根据湖南文化艺术品产权交易所文化产权托管交易规则 (试行)》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所文化产权托管商品提货业务按本细则进行,本所、经纪会员、交易商及指定交收仓库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 提货申请

  第三条 商品提货是指交易商通过交易客户端提出商品提货申请并转移商品的占用。

  第四条 商品提货应当在规定的提货期内完成。提货期是指提货申请日至商品提货完成日,提货期最长不超过1个月,如遇特殊情况将以公告内容为准。

  第五条 交易商在每个交易日的9:30-11:30、13:00-15:00通过交易客户端提出提货申请,内容包括:商品代码、提货数量及提货时间;其中提货数量必须为本所规定的该商品最小提货量的整数倍,如遇特殊情况将以公告内容为准。

  第六条 提货申请提交成功后,交易商所持有的其对应的文化产权托管商品即进入锁仓状态,不得进行交易,提货申请一经提交则不可撤销。

  第七条 本所在接到交易商的提货申请后,将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确认,审核无误后,本所将安排该交易商进行提货。提货申请经本所审核通过后,系统将自动清除其对应的商品持仓。

  第三章 提货

  第八条 对已审核通过的提货申请,本所将与提出提货申请的自然人交易商或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交易商的授权代表人进行确认,通知交易商具体提货时间、提货地点等相关事宜;

  第九条 交易商办理商品提货出库只能选择现场自提方式。交易商须在本所指定提货时间和指定提货地点办理提货。本所交收仓库办理商品提货出库的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10:00-16:00。

  第十条 自然人交易商提货时须提供:

  (一)现场填写《商品提货单》;

  (二)自然人交易商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

  委托第三人提货的,需同时提供商品交收《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受托人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本所认为提货商品价值较大的,还需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第十一条 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交易商提货时须提供:

  (一)现场填写《商品提货单》;

  (二)营业执照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三)授权商品交收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四)受托人身份证原件与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本所认为提货商品价值较大的,还需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第十二条 本所在审核交易商上述第十条、第十一条所列文件后,开始办理商品提货出库手续,商品在办妥提货出库手续时完成交付。

  第十三条 若交易商在指定的提货期内未办理实际的商品提货出库,由此所产生的一切责任(包含但不限于商品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交易商自行承担。

  第四章 验收

  第十四条 本所组织提货商品鉴定专家、交易商共同对所提商品进行验收。

  第十五条 本所工作人员在鉴定专家鉴定后,将商品移交给交易商,交易商当场验收。如交易商对提货品相无异议的,在《商品提货单》上签字确认,本次提货结束。交易商品毁损灭失的风险随所提货的交易商品的交付而转移。

  第十六条 交易商当场验货后,若对提货品相有异议的,应当场提出,并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并在提货当日向本所提出有异议的书面申请,经鉴定专家鉴定后,如提货商品确实存在品相问题,本所将在提货当日再次安排交易商进行提货。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交易商对所提货商品无异议,所提货的商品符合要求,本所也不再受理对提货商品有异议的申请。

  第十七条 鉴于文化产权托管商品在鉴评入库时已全部拆验,交易商提货时须接受并完全认可本所规定的标准包装。

  第十八条 交易商提货时对于文化产权托管商品在仓储中因商品自身原因而发生的自然损耗及瑕疵扩大等变化须予以接受且与本所无关。

  第十九条 当单一交易日的提货出库数量达到该商品总入库数量的5%时,或一个自然月内某交易商品的累计提货出库数量达到该商品总入库数量的10%时,本所将发布商品提货出库公告,如遇特殊情况将另行公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所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调整业务受理时间及其他相关费用等,具体以本所公告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的修订解释权属于湖南文化艺术品产权交易所,未尽事宜与内容按照本所其他规则执行,如有修订将另行公告通知。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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