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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4日传来消息,全国的文交所将统一实行T+5的交易模式,这个时候,有必要对此进行一下讨论,一家之言,必将挂一漏万,欢迎指导、拍砖。
一、文交所是独立的民事主体,有独立的民事权利
首先要明确的是,各个文交所都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并不是任何行政机关的下属单位或内设机构。既然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就享有独立的民事权利,交易模式、交易规则都属于交易所内部管理事项,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任何人都无权干涉。换句话说,如果实行T+5的交易规则,必须有法律法规作为依据。那么,T+5的交易规则有没有法律依据呢?
二、T+5没有法律依据
追根溯源,最早提出T+5交易规则的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下称“37号文”)其中第二条规定:
“准确适用清理整顿政策界限
违反下列规定之一的交易场所及其分支机构,应予以清理整顿。
……
(三)不得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本意见所称的“标准化交易单位”是指将股权以外的其他权益设定最小交易单位,并以最小交易单位或其整数倍进行交易。“持续挂牌交易”是指在买入后5个交易日内挂牌卖出同一交易品种或在卖出后5个交易日内挂牌买入同一交易品种”
那么这个“37号文”是不是法律法规呢?显然不是,这个文件的发布机构是国务院办公厅,而国务院办公厅只是国务院的办事机构,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没有制定行政法规、规章的权力。所以,这个37号文对于交易所没有约束力。正所谓“名不正,言不顺”这也是这个文件迟迟得不到执行的原因。
三、部际联席会议是什么?
部际联席会议只是一个工作机制,而不是一个机关,也就不是一个行政主体,只能协调联系各个部门,而不能独立对外发布任何规范性文件。
四、国务院各部、委也不能强行做出T+5的规定。
根据《立法法》第八十条:“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T+5规则将严重减低投资者资金使用效率,使得资金流动性受损,属于“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的行为,就是说国务院各部、委如果做出实行T+5的决定,将是违反《立法法》的。
综上所述,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或者国务院才有权做出交易所必须实行T+5交易规则的规定。
来源:广州王海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