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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最新消息:邮币卡类交易所维持T+0,维持连续竞价模式合规合法

1楼
封存 发表于:2017/7/7 13:38:00
最新消息:邮币卡类交易所维持T+0,维持原有交易模式合规合法
请用商务部令2013年第3号破解“清理整顿回头看”邮币卡类交易所验收困局
现时间点,已经过了“清理整顿回头看”的630大限,但是各主流交易所仍然处在停盘等待验收状态,是他们不合法不合规吗不是,是当地监管部门懒政不作为吗,也不是。是走进了一个验收工作困局:全国看北京,北京看南京,而630前南京停牌未公布开盘日期,谁也不愿意第一个公布维持原有交易模式验收。
这里本人浅析商务部3号令,证明邮币卡类交易所维持T+0,维持原有交易模式合规合法,希望替有关部门破解这个验收困局。
商务部令2013年第3号全称是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3第3号《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以下简称为商务部3号令。
商务部3号令第二章 交易对象和交易方式
商务部3号令第九条商品现货市场交易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一)协议交易;
  (二)单向竞价交易;
(三)省级人民政府依法规定的其他交易方式。
协议交易,协议模式价格不优先时间不优先的弊端所有投资者看得很清楚,从几家改成协议模式的交易所变更后的后果来看,协议交易可以跳过大量跌停卖单选择涨停卖单成交,给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留下的极大的漏洞,变更后,有的交易所一天交易额从原来的上亿跌倒一天几万元,甚至好多品种都不开盘成交,可见协议交易根本就不适用于实物交易。
因为邮币卡电子盘本身是实物交易,交易量非常大,以单向竞价交易方式基本不可能,这里也排除掉。
那只有第3种了,省级人民政府依法规定的其他交易方式。我认为这是商务部,人民银行,证监会在结合38号文的前提条件下给现货市场交易方式留下了创新发展的空间。也即是说无论何种交易方式,只要省级人民政府依法规定的任何一种交易方式就可以。
现在清理整顿留下来的大部分交易所,均是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原有的T+0,连续竞价等交易模式都是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也经过多年的市场运行并无问题,部分平台初现的投资者被骗接盘,喊单,代客理财等乱象是由部分违法参与者引起的,并不是由于交易方式导致的,所以我认为邮币卡类交易所的交易方式只要是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就可以。李克强总理说过,法无禁止即可 为,这句法放到这里,只要省级人民政府批准,邮币卡类交易所的交易模式即使实行做多做空保证金交易都是可以的,但是基于现在清理整顿时期,那种更创新的交易模式这里就不探讨了。
从上面的各种分析,对于邮币卡现货市场交易最适合的模式,根据商务部3号令分析,只有省级人民政府依法规定的其他交易方式,也即是经过之前验收和实践过的T+0,连续竞价交易模式。
以上是本人据商务部3号令对邮币卡类交易所可以采用的交易方式的分析。由于第十条也提到过交易方式的内容,我再对其予以分析一下:
第十条 市场经营者不得开展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禁止的交易活动,不得以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
首先搞清楚什么是标准化合约。标准化合约,百度词条解释:指由期货交易所经统一制定的、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和质量商品的标准化合约。
邮币卡电子盘是实物交易,交易单位一般为 一枚,一版,一张,所有对应实物均可以按照交易单位随时提取,并不是标准化合约,所以是不违反这个第10条是可以进行集中竞价的。
也许有的监管部门还要抱着38号文部分内容不放,请看商务部3号令的发布单位包括清整联办的牵头单位证监会,商务部3号令第一章第一条清楚写明据国发【2011】38号文制定的本规定,所以说本商务部3号令是根据38号文来制定的,不要再牵强附会,把邮币卡类交易归于类证券交易的范围。
据我对现阶段邮币卡类交易所的验收现状的了解,实际上各省已经出合规的交易场所名单,但是由于邮币卡类交易场所普遍存在按照38号文说的违法T+5,违反连续竞价的问题,而实际上此类交易场所都是省级人民政府批准,除了交易模式之外再无其他大的违规问题,出于保护当地交易所投资者利益,维护交易公平,保障就业,增加税收,维护社会稳定等各方面考虑,各省人民政府是很想将此类交易场所予以通过验收的,都是对是否违法38号文心存芥蒂,深怕担政治责任,也是基于这种心理,好多省现在都在观望,等待其他省市公布有按照原交易模式或者类似原交易模式的交易所通过验收的公告出台,再参照其交易模式对本省的邮币卡类交易场所交易模式予以修改,再公布下辖邮币卡类交易场所的验收。我不知道这是中国的政治生态还是政府部门的工作办法,怕出事怕担责任,这是大部分身居此次整顿监管岗位的领导的执政心态,他们为了不在任上出问题,宁可背负懒政不作为乱作为的骂名,也不当出头鸟。
也许正是这种普遍的心态,导致原定于6月30日结束的“清理整顿回头看”工作在无任何解释说明的情况下延期了。直到现在,还有很多省份依然迟迟没有出通过验收交易所的名单,不是他们工作没有做,而是原因有二:1不愿意将合法的交易所定为非法,也不愿意违背民意强制交易场所变更交易模式,再行通过验收。2他们想将此类合法的交易场所按照原有交易模式通过验收,又怕做第一个维持原有交易模式验收的,怕当出头鸟。这里我并不是批评还没有公布通过验收的省份有关部门领导,更是敬佩他们坚持原则,不违心将合法的交易场所定为非法,没有违背名义强制交易所改变规则。但是现在由于上面的第2个原因,现在还没有不变更原有交易模式的的邮币卡类交易所通过验收的公告出台,我提醒有这种原因的各省监管部门领导,商务部3号令已经早给了你们尚方宝剑:省级人民政府依法规定的其他交易方式。只要是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了邮币卡类交易所按照原有交易模式就可以通过验收。
请你们抓紧时间把那些早加进合法的邮币卡类交易所予以公布吧,你们是依法行政,依商务部2013年3号令行政,没有任何过错,一旦早日公布,一定会得到全国邮币卡行业所有投资者的拥护,感谢你们!
附: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3第3号《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
网址: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b/c/201311/20131100400391.shtml
正文:
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3第3号《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 文章来源: 商务部条约法律司   2013-11-22 13:27  文章类型: 原创 内容分类: 政策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商务部令2013年第3号
【发布日期】2013-11-08
【实施日期】2014-01-01
  《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已经2013年8月15日商务部第7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同意,现予发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 高虎城
行长 周小川
主席 肖 钢
2013年11月8日
  
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商品现货市场交易活动,维护市场秩序,防范市场风险,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商品现货市场健康发展,加快推行现代流通方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商品现货市场交易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国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商品现货市场,是指依法设立的,由买卖双方进行公开的、经常性的或定期性的商品现货交易活动,具有信息、物流等配套服务功能的场所或互联网交易平台。
  本规定所称商品现货市场经营者(以下简称市场经营者),是指依法设立商品现货市场,制定市场相关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并为商品现货交易活动提供场所及相关配套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第四条从事商品现货市场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商务部负责全国商品现货市场的规划、信息、统计等行业管理工作,促进商品现货市场健康发展。
  中国人民银行依据职责负责商品现货市场交易涉及的金融监管以及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的监管工作。
  第六条商品现货市场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规范和行业标准,加强行业自律,组织业务培训,建立高管诚信档案,受理投诉和调解纠纷等。
  第二章 交易对象和交易方式
  第七条商品现货市场交易对象包括:
  (一)实物商品;
  (二)以实物商品为标的的仓单、可转让提单等提货凭证;
  (三)省级人民政府依法规定的其他交易对象。
  第八条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的实物商品,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质量担保责任的法律法规,并符合现行有效的质量标准。
  第九条商品现货市场交易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一)协议交易;
  (二)单向竞价交易;
  (三)省级人民政府依法规定的其他交易方式。
  本规定所称协议交易,是指买卖双方以实物商品交收为目的,采用协商等方式达成一致,约定立即交收或者在一定期限内交收的交易方式。
  本规定所称单向竞价交易,是指一个买方(卖方)向市场提出申请,市场预先公告交易对象,多个卖方(买方)按照规定加价或者减价,在约定交易时间内达成一致并成交的交易方式。
  第十条 市场经营者不得开展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禁止的交易活动,不得以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
  现货合同的转让、变更,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商品现货市场经营规范
  第十一条 市场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供交易的场所、设施及相关服务;
  (二)按照本规定确定的交易方式和交易对象,建立健全交易、交收、结算、仓储、信息发布、风险控制、市场管理等业务规则与各项规章制度;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市场经营者应当公开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制定、修改和变更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应当在合理时间内提前公示。
  第十三条 商品现货市场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出现市场风险。
  第十四条 市场经营者应当采取合同约束、系统控制、强化内部管理等措施,加强资金管理力度。
  市场经营者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占或挪用交易者的资金。
  第十五条 鼓励商品现货市场创新流通方式,降低交易成本;建设节能环保、绿色低碳市场。
  第十六条 鼓励商品现货市场采用现代信息化技术,建立互联网交易平台,开展电子商务。
  第十七条 市场经营者应当建立完善商品信息发布制度,公布交易商品的名称、数量、质量、规格、产地等相关信息,保证信息的真实、准确,不得发布虚假信息。
  第十八条采用现代信息化技术开展交易活动的,市场经营者应当实时记录商品仓储、交易、交收、结算、支付等相关信息,采取措施保证相关信息的完整和安全,并保存五年以上。
  第十九条市场经营者不得擅自篡改、销毁相关信息和资料。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商品现货市场的行业管理,并按照要求及时报送行业发展规划和其他具体措施。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依据职责负责辖区内商品现货市场交易涉及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负责商品现货市场非法期货交易活动的认定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市场经营者应当根据相关部门的要求报送有关经营信息与资料。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建立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必要时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上级商务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市场经营者违反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市场经营者违反第八条、第十条规定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五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市场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文是在“清理整顿回头看”限期之后,邮币卡类主流交易所迟迟没有公布验收的情况下,据商务部3号令分析所写,未将所有条款一一注解,时间仓促,另外难免有错漏,欢迎指正。旨在给还未公布验收名单的省份出一个主意,希望对邮币卡行业的正常发展有所帮助。本人据理直说,如果本人有任何法律责任,本人都愿意承担。
本人黄卫华 微博昵称:武汉黄卫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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