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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融资与犯罪

1楼
5201314 发表于:2024/10/2 17:24:00
王仁亮——融资与犯罪     鉴于“天地不仁”先生不厌其烦的指责“四达”融资,想借司法之手,整垮“四达”,有点白日做梦状。 大多数民营企业均与“四达”相似,走民间融资之路,此为一大中国特色。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非法集资”罪如何界定?融资款项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定性为前罪。反之,定性为后罪。后罪最高刑期死刑。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最高刑期10年,公司法人犯罪刑期减半,最高5年。“德隆”系董事长犯该罪加上“操纵证券交易”罪,数罪并罚,被判7年,现在湖北监狱服刑。“德隆”系共吸纳公众存款500多亿元,300多亿不能收回,全部亏在股市,终于案发。 民间融资,借贷方只要有偿还能力,国家不做任何裁决。失去偿还能力,发生群体上告后,国家再启动司法程序。 2005年1月8日,“四达”在《足球》崩盘,亏损千万元状态下,仍未举手投降。以月息7%,用《足球》以7元一版抵押,借款100万元,渡过危机。 现在的“四达”羽翼丰满,经验丰富,尤其在融资这一块,资金链岂会再断?挑米不急挑糠急,挑糠者眼红挑米人。 实际上,中国政!府从加入世贸组织那天开始,便应废除《刑法》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这条罪与世贸原则格格不入,它的受益者为商业银行。而国外商业银行均为私有,我国为国营。为此,美国政!府一直不给予中国以“完全市场经济地位国家”之待遇,是有其道理的,你的法律与经济体制不合格,我怎么给你?美国法律不允许。为此,我正在考虑向王岐山副总理写信,对这一问题作出阐述,因中国政!府很在乎这一待遇。 我从监狱出来半年后,“四达”将50余万元可以不偿还款项,全部偿还给债权人,这种义举除了“四达”公司能做到,还有谁? 有不少人问我?我怎么不给“四达”网写专稿?所问之人不知隐情.

2005年5月份,“清风”得知我家要为我请律师,他知道我家没有现金,邮票又抵押出去了,立即汇款一万元请律师。过了几天,又汇2000元,叫我老婆去上海看我。大家说:我能做这种忘恩负义之人吗?所以,我的拙文,“清风”网必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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