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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农产品现货交易构成非法经营罪以及诈骗罪

1楼
5201314 发表于:2025/1/31 14:30:00
金维社
 2025年01月13日 17:17 山东 8人

国发{2011}38号文件,是国家为了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由国务院出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所有的农产品现货平台全部违反该文件禁止性规定。
第一、国发{2011}38号文件禁止集中交易,所谓的集中交易就是现货市场安排买方、买方集中在一起进行交易,并为促成交易提供便利安排。农产品现货交易场所采用电子盘软件进行交易,显然违反38号文件禁止性规定。
第二、现货以实物交收,转移商品所有权为目的,不允许对冲平仓了结交易,所有的农产品现货均允许对冲平仓了结交易,其交易目的并非转移物的所有权。如果是实物交收为目的,压根不会允许对冲平仓了结交易。
第三、国发{2011}38号文件禁止同一标的买入后卖出或者卖出后买入低于5日,农产品现货交易当天建仓,当天平仓,低于国家规定持仓5日的禁止性规定。
第四、国发{2011}38号文件不允许标准化合约进行集中交易,所有农产品现货都采用标准化合约进行交易,只有标准化交易才适用电子盘交易。
第五、投资者交易无相对方,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不知道跟谁订立的合同,实际是跟交易场所通过交易数据进行对赌,其实为封闭的电子盘、对赌盘、
第六、投资者的资金流向何处,交易场所无法说清,其实投资者亏损的资金被平台跟代-理商瓜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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