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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明显出土出水的文物,不在社会文物流通之列!

1楼
5201314 发表于:2025/7/11 10:21:00
原创 曹献东 宋瓷鉴赏

2025年07月11日 05:29 河南 15人 星标
       近期,全国民间文物艺术品商会和全国文物流通经营机构联盟联合出台了一个“团体标准”。(下面图片由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钱卫清律师提供)


       是个什么团体标准呢?就是“社会文物流通领域文物商品识别规范”这么一个标准。

       我们不去说这个标准有没有法律效力的问题。笔者只说他们在讨论中,涉及的明显出土出水的文物问题,能不能作为文物商品流通这个事儿,想讨论两句。


       诚然,国家文物法明确规定,出土出水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第六条 下列可移动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一)中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以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出土、出水的文物,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是我们国家的社会主义所有制性质所决定的,是我们无法绕开的话题。这次的“文物商品识别规范”中,据说把明显具有出土出水痕迹的文物,排除在文物商品流通之外。对不对呢?依法来说,无可争议。

        但是,在操作实践中,在文物商品流通中,不好把握,不好界定。依然是糊糊涂涂的。


        我们知道,我们收藏的所有文物,都是出土出水文物。因为,这是由文物性质决定的。历史上遗留下来的物品,传世的有吗?中国有这样的几百代的大家族吗?没有。中国历史,改朝换代频繁。文物流传有序,有记录的也仅仅是在明清皇宫收藏的文物了。就是这些故宫的藏品,也是前朝的文物,也是出土出水的。

       这个问题,绕不开。看起来社会文物流通真的无解了。严格意义上,都是出土出水文物。都是国家的。

      怎么破题?

     那就是出土出水文物的判断标准,判断尺码应该是什么了。是按照文物本身的痕迹来确定呢?还是真正的依照严谨的法律程序,来综合判断。这是一个大问题,是今后文物流通的是非问题。

       笔者认为,出土出水文物的物证,就是一个法律标准:出土地点,出土时间,出土人证。以及一些旁证材料。符合这个标准,就是法律上所说的出土出水文物了。

      笔者闲言碎语几句,参与一下讨论。应该不为过吧。制定文物流通相关细则的决策者,要明白,一切规定本意都是保护文物的。一切有利于保护文物的好办法,都是可以借鉴的,采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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