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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金融企业涉嫌非法集资案件中行刑衔接与登记制度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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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类金融企业涉嫌非法集资案件中行刑衔接与登记制度反思
1楼
5201314
发表于:2026/9/15 14:28:00
类金融企业涉嫌非法集资案件中行刑衔接与登记制度反思2014年以来,随着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先照后证”降低了市场主体设立门槛,激发了市场活力,但部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私募基金管理、融资担保、小额贷款、投资咨询、金融信息服务等类金融企业,在未取得金融特许资质的情形下就被市场监管局登记注册了营业执照。这类企业在根据执照经营范围开展类金融业务时,只被金融监管部门要求到行业协会完成备案和自律经营,很少被地方银监局、证监局和金融办监管。类金融企业在外部监督约束机制缺失的情况下,一旦发生债务危机和投资人信访,往往会被金融办和公检法机关直接认定经营中存在违法行为,最后被当作非法集资处置。类金融公司不被前置管理却在债务风险产生后给予非法认定的刑事处置,不但不能阻止金融风险外溢,反使得非法集资案件每年越打击越多。卓信金控、普信资管、诺信投资、盛大金禧、全民通、海银财富等系列非法集资,均折射出我国对类金融公司商事登记、行政监管与刑事司法三者之间衔接不畅的现实矛盾。厘清三者之间的关系,对防范扼制现代版“金融三乱”和保护群众财产安全,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商事登记“先照后证”改革在释放市场活力的同时,也为现代版“金融三乱”埋下制度隐患。金融关系公众财产安全和社会资源配置,属于特许经营行业。对类金融企业采取备案制监管和“先照后证”“先照后备案”登记,加上类金融与金融之间没有明确区分界线,这就直接为类金融机构拿着营业执照从事金融业务制造出管理制度漏洞。市场监管部门在“先照后证”“先照后备案”的登记规制下登记类金融公司,仅为企业完成形式上的商事登记。被登记商事主体在从事私募基金等类金融业务时,虽然最初能在行业协会完成备案,备案到期还需要重新备案,如果后期无法再取得备案或备案证被注销,前期经过备案的募资行为就会被公检法机关认定为非法集资,这就是用后期备案证的注销回溯否定前期经营行为的合法性。被登记的商事主体在接受外部金融机构委托从事资产管理、投资管理、投资咨询、金融信息咨询(P2P业务)等类金融服务时,往往销售来自于外部金融机构的理财产品。类金融公司向公众宣传理财产品,与投资人签订资管协议、投资协议、信息咨询协议销售来自于委托机构的理财产品。当委托机构无法按协议兑付投资人时,这些类金融公司往往被公检法认定是在以高利回报为诱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并以此刑事立案,开启漫长的非法集资处置流程。这就相当于用刑事处置为手段来化解外部金融机构的债务,将外部金融机构的债务风险转嫁给类金融机构的投资人。近十多年来,大量经营范围为“资产管理、投资管理、投资咨询、金融信息服务、网络借贷信息服务、融资担保、小额贷款”的类金融公司在没有取得或无法取得金融许可证的情况下被市场监管局登记注册,工商执照成为这类企业对外展示的“信用外衣”。普通投资者难以区分这些商事主体是类金融机构还是金融机构,更无法确认其业务是否需要金融特许牌照,只能凭借金融监管部门与市场监管部门对其经营长期不予违法查处和政府官员为其站台宣传,据逻辑判定其业务合法合规,于是就大胆投入全部身家财产。这些类金融公司往往在行政机关未做出任何违法认定和查处的情况下,在无法按合同兑付投资人时直接被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集资为由立案,这就让人们无法认清究竟是公司业务违法而被立案,还是公司业务本不违法而被公安机关强行立案关停,也让人们无法认清投资本息无法兑付究竟是公司故意不兑付的原因还是公司因立案而被限制兑付的结果,这就让人们也无法认清立案的动机究竟是为了保护投资人财产不被违法者侵害还是为了侵占投资人的财产。根据防范和非法集资处置条例规定,行政认定并非刑事追诉的前置条件,非法集资的行政性质认定不是刑事立案的必经程序。但前置行政处置的缺位,会放大案件办理的多重难题。这一规则赋予司法机关打击类金融企业非法集资的主动权,但司法机关依据刑法独立对类金融企业的业务性质作出评价,却也带来新的实践矛盾。当类金融企业未被金融管理部门开展行政调查和违法认定就被刑事立案后,全部事实核查、商业模式甄别、资金审计的压力,便全部转移给公检法机关。金融类违法犯罪案件专业性极强,资金流向错综复杂,各种业务模式交织,哪些模式属于合乎金融管理法规,哪些模式违反金融管理法规不合法,这需要金融管理规则的制订部门做出专业判断,若缺少金融管理规则制订部门的专业研判意见作为参考,司法机关和审计机构面对复杂的经营模式的庞杂的财务数据,很难做出令人信服的金融专业研判。非法集资案件中行刑衔接的脱节,不仅影响事实查明,更深刻影响挽损效果。行政处置与刑事司法有着不同的功能定位:行政处置更偏向风险化解,可通过责令整改、监管资金账户、督促企业制定兑付方案等方式,尽可能保留企业资产运营能力,推动债权催收,最大限度减少投资人财产损失;刑事司法侧重惩治犯罪,一旦启动羁押等强制措施,企业经营体系极易停摆。当风险跳过行政化解阶段直接进入刑事程序,企业运营瘫痪,底层资产无人管理,债权催收停滞,资产持续贬损,反而会扩大投资者的损失。在这种情况下,人们往往不认为投资项目本身会给自己造成损失,反而认为非法集资处置才是自己投资受损的根本原因。将类金融与金融给予统一的前置监管,取消类金融行业协会,消除类金融公司“先照后证”登记制度和行业备案制度,强化行刑双向衔接机制,才是破解现代“金融三乱”、保护公众财产安全、建立现代金融管理秩序的根本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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