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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王在伟:应依法将交易机制为“公开竞价,价高者得”的交易模式全部纳入监管!

1楼
5201314 发表于:2026/11/2 9:49:00
10月29日,广东省拍卖业协会发布了一份措辞罕见的严正声明。随后各地拍卖行业协会开始转发声明并表态高度赞同和支持!
声明直指个别平台“大量套用‘竞拍’‘竞价’等拍卖专业术语”,规则上完全移植拍卖机制——公开竞价、价高者得、保证金、竞买人编号——却刻意回避“拍卖”二字,试图以“竞拍”之名行拍卖之实,逃避《拍卖法》监管。协会的定性没有留任何模糊空间:“掩耳盗铃、自欺欺人”。很多人被“电子竞价/网络竞拍/在线竞买”等名字绕晕,但《拍卖法》原文非常直白(2015修正版):第3条:拍卖 = 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第10条:拍卖人 = 依《公司法》+《拍卖法》设立的从事拍卖活动的企业法人第11条:从事拍卖业务须经省级人民政府拍卖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领取《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公开竞价 + 价高者得 + 以“拍卖人”身份经营性接受委托主持 = 拍卖必须持《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只要交易机制是公开竞价、价高者得,就必须纳入拍卖法规范,接受同等监管!一个交易无论叫什么名字,只要它的实质是拍卖,就必须留下可追溯、可核查的合规痕迹。2024年,市场监管总局、商务部、国家文物局联合印发《关于促进网络拍卖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是网络拍卖领域第一个规范性文件,填补了网络拍卖管理的制度空白,首次明确坚持线上线下拍卖监管制度的一致性,要求从事经营性网络拍卖应当遵守现行拍卖法律法规。《指导意见》明确,网络拍卖是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拍卖活动。证监会提出,38号文是鼓励通过拍卖发现商品价格,而不是集中交易。大宗商品交易场所把信息挂在盘面上发布,有一个信息发布的功能,有个价格指引的作用,通过这个信息安排商品的生产和物流配送,通过拍卖发现价格是比较符合国家政策法律的。2013年11月8日商务部、人民银行、证监会令第3号公布《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商务部令[2013]3号)规定了商品现货交易方式限于协议交易、单向竞价交易和省级人民政府依法规定的其他交易方式。单向竞价交易:是指一个买方(卖方)向市场提出申请,市场预先公告交易对象,多个卖方(买方)按照规定加价或者减价,在约定交易时间内达成一致并成交的交易方式。在当前市场中,各类交易场所常把“网络竞价”与“拍卖”相并列,进而认为网络竞价并非网络拍卖,从而游离在《拍卖法》规制之外。但不管《拍卖法》还是《指导意见》均已体现,网络竞价、现场竞价、网络竞价与现场拍卖相结合,都只是拍卖的一种表现形式,经营性拍卖活动均应受《拍卖法》规范。2025年12月17日,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农产品拍卖专业委员会成立大会暨第一次全体会议将在云南省昆明市召开。在商务部备案的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农产品拍卖专业委员会的成立意味着农产品拍卖行业开始走向规范化、组织化,标志着该行业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农产品拍卖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王在伟指出,农产品拍卖首先要解决的是标准化的问题,大宗商品交易场所的上线品种及交易流程标准化方面的建设正好可以与农产品拍卖互补,应进一步加快大宗商品交易所与农产品拍卖的融合发展,为此建议开展大宗商品交易所创新拍卖试点工作,首期选取具备条件的大宗商品交易所纳入试点单位,先试先行。另外,国内大多数大宗商品交易所及电商平台以“网络竞价”名义开展的业务实质上都是拍卖,相关业务要进一步规范,农产品拍卖专业委员会下一步将按照《拍卖法》及商务部的有关规定加强在上述主体中的合规指导,充分发挥专委会的作用。
附件:相关法律法规责任原文
《电子商务法》第八十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核验、登记义务的;
(二)不按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税务部门报送有关信息的;
(三)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违法情形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或者未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不履行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义务的。
法律、行政法规对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网络交易经营者未依法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扰乱或者可能扰乱网络交易秩序,影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职责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要求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拍卖法》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未经许可从事拍卖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拍卖人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拍卖所得。

《拍卖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拍卖人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七项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可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五条第七项规定为:雇佣非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作者简介
王在伟,山东财经大学金融学专业毕业,现任中创场外商品市场管理研究院秘书长,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农产品拍卖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浙江海洋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和宁波财经学院大宗商品商学院兼职教授。

王在伟2008年进入大宗商品交易场所行业从事交易场所的搭建和运营,有18年的行业工作经验。2019年作为主发起人之一,联合多家机构成立了我国首个也是唯一一个专注大宗商品交易场所研究与实践的智库“中创场外商品市场管理研究院”。从业期间与工商银行总行对接落地我国第一套大宗商品交易场所保证金管理系统,多次作为大宗商品交易场所行业代表向国务院大宗商品交易市场检查小组和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调研组做专题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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