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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世博会事务协调局 二O一O年四月十八日公布)
欢迎参观中国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下称“上海世博会”)。为了保护参观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安全、有序的参观环境,上海世博会组织者(即上海世博会事务协调局,下称“组织者”)制定本须知。
第一条 适用对象
所有上海世博会参观者,包括持上海世博会门票进入园区的参观者,以及入园时身高1.2米以下(含1.2米)的免票儿童,均应遵守本须知。
第二条 园区运行时间
园区的通常运行时间为9:00至24:00,园内展馆的通常开放时间为9:30至22:30。
参观者应在21:00前入园,并于入园当日24:00前离开园区。夜票参观者的入园时间为17:00至21:00。
第三条 有序入园
参观者应依次排队,经预检、安全检查和门票查验后进入园区。参观者不接受检查的,组织者可拒绝其入园。
为公共卫生和疾病防控需要,组织者可对进入园区的参观者采取必要的健康检测措施。
门票查验时,持优惠票的参观者须同时出示相关有效证件,具体证件类型见本须知附件。
免票儿童及行动不便的参观者应由成年人陪同入园参观。醉酒人员及精神异常人员谢绝入园。
第四条 禁带物品
除中国法律法规禁止的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等危险物质、管制器具等物品外,参观者不得携带下列物品进入园区:
(一)软硬包装饮料、酒精饮品等液态物品,但婴儿所需的液态奶制品、疾病患者所需的液态药品可随身适量携带;
(二)打火机、火柴等点火器具;
(三)横幅、标语、广告牌、传单等宣传物品;
(四)代步工具,包括摩托车、助动车、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踏板车、滑板、带轮鞋等,但婴儿车、手推轮椅、电动轮椅除外;
(五)动物,但导盲犬等服务类动物除外;
(六)三角翼、滑翔伞、热气球、航空模型、风筝等可升空物品;
(七)无线电遥控玩具、对讲机等无线电发射设备;
(八)其他可能妨碍他人参观、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扰乱园区秩序和危害园区安全的物品。
第五条 观展和观演
除组织者或参展者另有规定外,参观者可进入园区内各展馆参观、观看园区内的文化演艺活动,无需另行支付费用。
组织者和参展者可对展示和文化演艺活动的时间、场地、内容进行调整,但应及时发布相关信息。
第六条 参观预约
对于提供预约服务的展馆和文化演艺活动,参观者可按相关预约规则进行预约,并应在预约时段凭预约证明从指定通道进入展馆和活动场所。
第七条 文明参观
参观者须遵守公共秩序,依次排队参观展馆、观看文化演艺活动,并遵守园区、展馆和活动场所的有关规定,听从工作人员的引导。
参观者不得在园内从事下列行为:
(一)损毁建筑、设施和展品;
(二)攀爬建筑,翻越围(护)栏;
(三)未经许可进行商业销售和表演;
(四)未经许可进行各类宣传、展示和筹资;
(五)在指定吸烟区外的其他场所吸烟;
(六)违反禁止性标识要求的行为;
(七)其他可能妨碍他人参观、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扰乱园区秩序和危害园区安全的行为。
第八条 摄像、摄影、录音规则
参观者应遵守各展馆和文化演艺活动有关摄像、摄影、录音的规定,避免因摄像、摄影、录音而妨碍展览和文化演艺活动的正常进行,或影响他人的正常参观。
组织者和参展者可在园区内摄像、摄影、录音,使用摄像、摄影、录音的照片、图像、视频或音频记录等,并可使用参观者肖像。
第九条 特别管理措施
在恶劣天气、人流密集、技术故障等特殊情况下,组织者和参展者可临时限制参观者进入园区、展馆、活动场所,或对园区、展馆、活动场所内的参观者进行疏散,并及时发布相关信息。
参观者须根据组织者和参展者发布的相关信息和工作人员的现场引导,配合采取应对措施。
第十条 参观服务
园区内设立参观者服务点,为参观者提供信息问询、物品租赁、失物招领、医疗急救、母婴服务、走失人员协助等服务,并受理参观者投诉(服务及投诉电话:+86-21-962010)。
园区内为残疾人士提供无障碍设施,并提供视频手语和手推轮椅免费借用等服务。
第十一条 法律适用和语言
本须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以中文、英文、法文、日文、韩文五种语言制定。不同语言文本间如有冲突,以中文文本为准。
组织者可对本须知进行解释和修订。
第十二条 有效期
本须知有效期自2010年5月1日起至2010年10月31日止。
上海世博会试运行期间参照适用本须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