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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钱币邮票实物挂牌实施细则(暂行)

1楼
cjiyou 发表于:2012/11/9 18:56:00
钱币邮票实物挂牌实施细则(暂行)
来源:江苏省文化产权交易所
钱币邮票实物挂牌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江苏紫金文化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为规范钱币邮票的挂牌、出售及信息披露行为,保护钱币邮票持有人和投资者的合法财产,依法对在本所钱币邮票交易中心进行钱币邮票挂牌、出售及信息披露行为实施管理与监督,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江苏紫金文化产权交易所管理办法(暂行)》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钱币邮票持有人和投资者在本所钱币邮票交易中心进行钱币邮票实物挂牌,适用本实施细则。本实施细则没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相关管理规则。
第三条 为钱币邮票挂牌出具相关文件的相关机构和人员,应当按照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严格履行相关职责。
第四条 下列法律、法规允许流通的钱币邮票可以在本所挂牌出售:
1、现代纪念币;
2、退出流通使用领域的人民币;
3、连体钞、纪念钞;
4、国家邮政局发行的邮资品。
第五条 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条 钱币邮票交易市场应当建立与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的投资者准入制度,向投资者充分提示投资风险。
第七条 本所有权对钱币邮票的挂牌、出售行为以及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进行监督管理。本所依法制定业务规则,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保障钱币邮票交易的正常运行。钱币邮票依法挂牌后,因相关钱币邮票的市场价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钱币邮票持有人对实物挂牌行为和结果承担完全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实物挂牌、再挂牌与网上交易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项下所称综合类经纪会员是指经过本所认定的从事钱币邮票经纪业务的法人机构,其相关信息将在本所官方网站公示。
第十条 钱币邮票持有人申请挂牌前,须与本所认定的综合类经纪会员签订相关挂牌代-理协议,并提交《江苏省文化产权交易所钱币邮票交易中心初始挂牌申请书》,由该综合类经纪会员代-理其钱币邮票实物挂牌过程中的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钱币邮票持有人申请挂牌时,须向本所出具《持有人承诺书》,并保证申请挂牌的实物来源合法、权属清晰无瑕疵,不属于法律法规禁止买卖的范围。
第十二条 钱币邮票持有人在实物挂牌前,须经综合类经纪会员向本所提交《江苏省文化产权交易所钱币邮票交易中心正式挂牌申请书》及相关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钱币邮票的所有权证明文件或《持有人承诺书》等;
2、本所认定的钱币邮票评审专家委员会出具的评审意见,其中评审意见应含有市场价值范围的建议(市场价值报告);
3、实物挂牌说明书;
4、本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根据本所认定的钱币邮票评审专家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及市场价值报告,本所、持有人、综合类经纪会员进行协商确定挂牌实物单价及出售挂牌实物总数量,并经本所组织挂牌审核会议进行审核,做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
第十四条 钱币邮票持有人的挂牌申请,经本所挂牌审核会议核准通过后,由综合类经纪会员协助钱币邮票持有人向本所提交实物托管申请,由本所组织钱币邮票持有人将实物托管到本所指定的托管机构,并负责落实与相关保险公司签署保险合同的具体条款。
第十五条 钱币邮票持有人为法人的,实物挂牌申请书必须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钱币邮票持有人为自然人的,须由持有人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 钱币邮票正式挂牌前,由持有人、综合类经纪会员和本所签订钱币邮票挂牌出售协议,明确协议三方的权利、义务和相关事宜。
第十七条 每个挂牌的同品种钱币邮票实物总价值应不低于200万元。
第十八条 网上挂牌是指钱币邮票实物挂牌持有人利用本所的交易系统,交易所按照挂牌价格将公开挂牌的实物数量输入到其在本所的实物挂牌专户。投资者在指定时间内,以挂牌价格及限购数量为底限进行申购。
第十九条 投资者参与钱币邮票实物挂牌申购的,最低必须申购1“枚”(或“张”、“版”等)以上及其整数倍,且申报数量不能超过挂牌上市申请书中的明示的申报上限;申报数量超过上限的,做无效申购处理。
第二十条 本所按相关交易规则处理投资者申报。根据市场情况,本所可以调整相关交易规则。
第二十一条 被录取的所有委托按照挂牌价格成交,未成交的款项于1个交易日内返还其资金账户内。
第二十二条 实物挂牌申购期限原则上为一个交易日,挂牌说明书中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实物挂牌交易前,综合类经纪会员应当在本所网站披露由其研究人员独立撰写并署名的投资价值研究报告,不得提供综合类经纪会员以外机构撰写的投资价值研究报告。综合类经纪会员还应当建立完善的投资价值研究报告质量控制制度,相关研究人员应当遵守其内控制度。
第二十四条 撰写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独立、审慎、客观;
引用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须注明来源;
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十五条 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应当对影响钱币邮票投资价值因素进行全面分析,运用行业公认的估值方法对挂牌实物的合理投资价值进行预测。该投资价值研究报告仅供投资者参考,本所披露该研究报告不代表本所认可该报告所述内容。
第二十六条 综合类经纪会员应当在本所网站上刊登公开挂牌实物公告,并通过相关媒体向投资者推介。
第二十七条 在满足一定条件下,本所投资者享有再挂牌的权利,流程如下:
1、持有本所挂牌品种的投资者,在本所官网下载再挂牌申请表,携带相关资料送至本所指定综合类经纪会员。
2、综合类经纪会员收到投资者申请资料后,于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步审核,若符合再挂牌条件,由综合类经纪会员协助持有人向本所提出托管申请。
3、本所收到再挂牌申请后于十个工作日内在官网公布审核结果,审核通过的投资者于十个工作日内携带拟挂牌实物与相关资质证明到本所指定地点进行托管并缴纳相关费用。
4、投资者完成实物托管后,其实物账户将显示托管时间并锁定托管数量。
5、本所挂牌品种触发再挂牌条件,本所官网发布再挂牌公告,投资者托管品种按托管时间顺序进入交易系统流通。
第三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钱币邮票持有人、综合类经纪会员以及本所相关部门以及其他中介服务机构,在钱币邮票挂牌、交易过程中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二十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和本所的规定,向所有钱币邮票投资者公开公布所有对相关钱币邮票的挂牌总量和单价可能产生影响的重大信息,保证信息公布时间及时性和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十条 相关钱币邮票实物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细则相关规定的公布标准,或者本细则没有具体规定,但本所或相关信息披露公布义务人认为该事件可能对钱币邮票的挂牌总量和单价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比照本细则相关规定及时公布。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规定的信息公布文档主要包括挂牌说明书、挂牌公告、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三十二条 信息公布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信息公布文档中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三十三条 信息公布应先经本所审核登记后,方可在本所官网或指定的媒体上公布。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在约定时间内,在官网或指定媒体上公布的信息与在本所登记的内容完全一致。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公共传媒公布的信息不得先于本所官网或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其他形式代替信息公布。
第三十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配备信息公布所必需的通信设备,将相关通信方式在本所进行登记,保证通信渠道的畅通。如通信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及时通知本所,否则该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承担联络不畅所带来的所有后果。
第三十五条 在钱币邮票挂牌过程中,钱币邮票持有人、综合类经纪会员应当按照本所规定的模式、内容和格式,编制信息公布文档,履行信息公布义务。
第三十六条 公共传媒传播的消息(以下称“传闻”)可能或已经对钱币邮票的挂牌总量和单价产生较大影响的,由信息披露义务人澄清或委托本所发布澄清公告。
(责任编辑:首席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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