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我国展品参加国际性集邮展览的工作,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参展展品报名、推荐及审定的工作流程,日前,全国集邮联修订了《我国展品参加国际性集邮展览的管理办法》,从“报名和推荐”、“汇总和审定”、“确认和参展”三个方面,对我国集邮者参加国际性邮展重新进行了规范。
“管理办法”中指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集邮协会和全国行业集邮协会(以下简称省级集邮协会)负责向全国集邮联展监工作部推荐展品参加国际性邮展,其展品应在国家级邮展中曾获镀金奖及以上成绩(青少年为大银奖及以上成绩);在保证展品质量的前提下,应注重选拔新人新作(新人是指从未参加过国际性邮展的展品作者,新作是指在国际性邮展中题材新颖的展品)。全国集邮联展览工作部不接受会员个人直接报名。
全国集邮联展览工作部将对省级集邮协会推荐展品的信息进行核实,汇总展品,与邮展委员会主任会议商议后,经报批作为候选展品,根据国际性邮展的类型、规模及特点,有选择性地向国际性邮展组委会申报。
全国集邮联展览工作部收到国际邮展组委会确认参展展品通知后,立即书面通知相关省级集邮协会。省级集邮协会应协助参展者做好参展的准备工作。
参展者应缴纳国际性邮展参展费。为奖励获世界邮展金奖以上(含)、亚洲国际邮展大金奖展品作者,以及获国际性邮展大奖的锦标赛类展品作者,全国集邮联将承担其参加该次邮展的参展费。
修订版“管理办法”将于2014年2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