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第一章 定义
第二章 艺术品挂牌
第三章 竞价保证金
第四章 艺术品电子竞价
第五章 价款支付及交割
第六章 艺术品电子竞价的中止、终结及禁止的行为
第七章 本所收取费用
第八章 纠纷解决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定义
在本规则内,除非定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语具有如下意义:
1.1本所:指成都文化产权交易所。是艺术品电子竞价的组织者,负责提供交易平台的相关服务,执行本办法,维护电子竞价的正常秩序。
1.2艺术品:指法律允许买卖的可流通的文化艺术品。按所属类别分为:书法、绘画、雕塑、玉器珠宝、陶瓷器、金属器、工艺美术品、其他文化艺术品。
1.3竞买人: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参与艺术品电子竞价的意向受让方,包括法人、自然人。
1.4艺术品转让方:指依法对艺术品享有处分权并以合法的方式使该艺术品在本所艺术品电子竞价平台转让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1.5 受让人:通过本所电子竞价系统竞价成功的竞买人。
1.6挂牌:指转让方将其具有处分权的艺术品通过本所艺术品电子竞价平台公开展示并征集竞买人的行为。
1.7 竞价:指竞买人通过本所艺术品电子竞价系统对已挂牌项目进行动态递增报价,由报价最高者受让艺术品。
1.8自由报价:指在一个时间段内对竞价标的进行动态递增报价的行为。
1.9 连续报价:为了避免在自由报价结束阶段大量竞买人竞相报价导致竞价结果不公平,特在自由报价结束后,在规定的应价时间内竞买人能够再次进行动态递增报价,若在此时间内有新的报价产生,则应价时间重新计算,直至在应价时间结束时无人报价。
1.10 保证金:指按照本所的规定,竞买人在竞价前向本所交纳的用于保证竞买人遵守电子竞价规则,维护艺术品电子竞价秩序的一定数额的款项。
1.11 交易价款:指竞价结束后,竞买人的有效最高报价。
1.12 佣金:指本所按照《成都文化产权交易所艺术品电子竞价收费标准》向艺术品转让方和受让人收取的费用。
1.13日: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历日。
1.14工作日:除法定节假日和每周六和周日休息日外的一整日。
1.15网站:本所对外公开官方网站:www.cdcee.com。
第二章 艺术品挂牌
2.1 艺术品转让方应向本所提交《艺术品电子竞价信息发布申请书》及待挂牌艺术品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作品简介、创作时间、尺寸、材质、价格、未剪切的高清照片、作者简介、艺术品持有人声明。
2.2 艺术品转让方提交的上述资料经本所审核通过后,在本所网站及LED大屏上展示。
2.3 本所自收到转让方提交的2.1项下完整的挂牌申请资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对上述资料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挂牌的回复。转让方自收到本所挂牌审核通过通知后的3个工作日内与本所签署《艺术品居间委托合同》。
2.4 本所自《艺术品居间委托合同》签署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艺术品挂牌。
第三章 竞价保证金
3.1 意向竞买人参与艺术品电子竞价的,应当按照艺术品挂牌价格的10% 向本所交纳竞价保证金。交纳保证金的截止时间为项目自由报价结束前1个工作日,以到达本所保证金专用账户的时间为准。
3.2 竞价结束后,竞买人包括竞买成功的人和未成功竞买的人可以选择退回保证金或继续保留保证金参加以后的竞价。
3.3 竞价结束后,竞买成功的竞买人选择退回保证金的,其交纳的保证金按约定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由本所转入转让方的指定账户。竞买成功的竞买人选择继续保留保证金的,应在本所规定的时间内支付交易价款及佣金。
3.4未竞买成功的其他竞买人,选择退回保证金的,由本所在竞价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其保证金全额无息原渠道退回。
3.5 出现下列情形,竞价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取消其受让资格:
3.5.1竞买人之间通过协商、合谋或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参与竞价的;
3.5.2竞买人对转让方和本所或任何相关人员采取施加影响、行贿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本项目竞价的公正性的;
3.5.3当竞买人竞买成功后未在本所规定的时间内支付交易价款及佣金的;
3.5.4违反在申请受让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第四章 艺术品电子竞价
4.1
艺术品电子竞价是指在本所的组织下,竞买人通过电子竞价系统进行动态递增报价,由报价最高者受让艺术品的一种交易方式。电子竞价包括自由报价和连续报价两个阶段。自由报价阶段结束后进入连续报价阶段,连续报价价高者为受让方,若连续报价阶段无人应价,则自由报价阶段价高者为受让方。
4.2 本所与转让方沟通后确定电子竞价自由报价开始时间、自由报价结束时间、连续报价开始时间、连续报价应价时间、自由报价加价幅度、连续报价加价幅度、报价阶段最大加价倍数。
4.3 竞买起始价为转让方委托挂牌价。
4.4 首次报价可按挂牌价报价或高于挂牌价报价,下一轮报价应高于前一轮报价。每次报价的加价幅度为最小加价幅度的整数倍,最小加价幅度根据艺术品的具体挂牌价格确定。
4.5每次报价金额=当前报价金额+当前最小加价幅度x倍数。
4.6 竞买人一经报价不得撤回,一旦有更高报价出现,较低报价自动失效。
4.7 本次竞价时间截止,最高有效报价的竞买人为受让方。
4.8 本次竞价时间截止,若无人报价,本次项目重新组织竞价。
4.9 电子竞价成交价格为受让方在电子竞价系统中的最高报价。
第五章 价款支付及交割
5.1 受让方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支付交易价款,本所在收到交易价款后通知转让方,转让方以受让方认可的形式将艺术品予以交接以完成转让标的的交割。
5.2 受让方可以选择现场提取、邮寄、快递等方式进行交割。
5.3 本所在自受让方收到艺术品的5个工作日内,扣除本所应收取的佣金后将转让价款划转至转让方的指定账户。
第六章
艺术品电子竞价的中止、终结及禁止的行为
6.1 电子竞价中止,又称为电子竞价暂停,是指在电子竞价过程中,因发生某些状况阻碍竞买人顺利实施电子竞价的,电子竞价暂时停止进行,待上述阻碍状况消失后继续进行的情况。
6.2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子竞价应当中止:
6.2.1因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停电等突发事故或其他突发事件导致竞价现场秩序混乱,电子竞价系统无法正常进行的。
上述情形在合理的时间内消除后,电子竞价即时恢复。若无法消除,则电子竞价终结。
6.2.2其他应当中止的情形。
6.3 电子竞价终结是指在电子竞价过程中,由于出现特定情形,使电子竞价不能继续进行下去,或者失去了了继续进行的意义,从而结束电子竞价的。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子竞价终结:
6.3.1在竞买时间内竞买人均未报价;
6.3.2因不可抗力导致电子竞价无法正常进行的,在合理时间内无法消除的;
6.3.3其他经确认应当终结的情形。
6.4禁止下列行为:
6.4.1竞买人相互串通,排挤其他竞买人的公平竞争,损害转让方或者其他竞买人的合法权益;
6.4.2竞买人弄虚作假、扰乱电子竞价正常秩序,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6.4.3竞买人对转让方、本所工作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采取施加影响、行贿等不正当的竞争手段,影响电子竞价程序公正性;
6.4.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七章 本所收取费用
7.1本所就艺术品电子竞价业务收取的费用,具体见《成都文化产权交易所艺术品电子竞价收费标准》。
第八章 纠纷解决
8.1凡在本所艺术品电子竞价过程中引起的一切争议应由参与各方积极协调处理,不能协商或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本所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章 附则
9.1 本办法的最终解释权归成都文化产权交易所所有。
9.2 本办法(暂行)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本所有权对本办法(暂行)进行修订、更正。
9.3 凡参与本所艺术品电子竞价业务的包括但不限于转让方、竞买人,都应当仔细阅读并理解本办法,并承诺遵守本办法的规定。上述人士和机构接受本所关于本办法的修订、更正,修订更正内容本所通过本所网站以公告形式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