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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地方交易场所暂未获“金融机构”身份 我和我的小伙伴们都惊呆了

1楼
zhaowf 发表于:2016/5/13 9:59:00

近日,工商总局《开展互联网金融广告及投资理财名义从事金融活动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下发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相关企业的名称和经营范围等事项提出了意见。目前相关文件下发至全国各省市自治区,各省市自治区也已经开展相关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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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通知》中“非金融机构以及不从事金融活动的企业,在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原则上不使用“交易所”、“交易中心”、“金融”、“理财”、“基金”、“基金管理”、“财富管理”、“网络借贷”、 “P2P” 、 “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支付”等字样。”该一内容引起了业内的关注和思考。我和我的小伙伴们都惊呆了,原来我们干的“金融”不是金融!

  目前各省市自治区批准成立的地方交易场所到底是否是金融机构?其实并未明朗,对于金融机构定义是指从事金融服务业有关的金融中介机构,为金融体系的一部分,金融服务业(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基金等行业)与此相应,金融中介机构也包括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 同时亦指有关放贷的机构,发放贷款给客户在财务上进行周转的公司,而且他们的利息相对也较银行为高,但较方便客户借贷,因为不需繁复的文件进行证明。金融机构,是指专门从事货币信用活动的中介组织。我国的金融机构,按地位和功能可分为四大类: 第一类,中央银行,即中国人民银行。 第二类,银行。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村镇银行。第三类,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包括国有及股份制的保险公司,城市信用合作社,证券公司(投资银行),财务公司等。 第四类,在境内开办的外资、侨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以上各种金融机构相互补充,构成了一个完整的金融机构体系。

  自2009年以来,人民银行陆续发布了《金融机构编码规范》、《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规定》等标准和制度,并在2014年全国启动《金融机构代码证》的发放工作,而地方交易场所均未在相关的人民银行的框架内。

  目前全国各省市自治区对于地方交易场所的管理部门也不同,有的归省级金融部门在管理,有的归省级商务部门管理,还有归省经信委管理。在各地的对于地方交易场所的支持和引导文件上来看,有的称为金融要素市场、有的称为新型金融。从过往的国家层面的文件中是希望引导地方交易场所去金融化,回归贸易。

  这就让人很迷惑了,金融办管理的金融要素市场(地方交易场所)不是金融机构,那为什么要管理不是属于自己领域的业务呢?

  同时《通知》提到,在名称上和经营范围中选择使用了“交易所”、“交易中心”、“金融”、“理财”、“基金”、“基金管理”、“财富管理”、“网络借贷”、 “P2P” 、 “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支付”等字样的企业,工商部门将对相关企业注册信息(包括存量企业信息)及时告知金融管理部门,金融管理部门、工商部门对相关企业予以持续关注,并将相关企业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强协调沟通,及时发现识别企业擅自从事金融活动的风险,视情采取整治措施。

  目前地方交易场所和早年格局完全不同,之前仅仅是大宗商品为主的交易场所,而目前衍生出来太多,包括碳排放、大数据、股权交易中心、航运交易所、金融资产交易所等太多类别。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国家层面并未认同地方交易场所属于金融机构,而大多数地方政府肯定了部分地方交易场所的金融机构地位。目前地方交易场所拥有金融机构身份暂无望,需要更多地方交易场所的努力,未来取得身份为行业正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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