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王卓铭
医生收受商业贿赂将被以受贿罪定罪。1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了《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意见》中明确规定: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销售方财物,为医药产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一位医药经济领域专业人士表示:“两高的《意见》对医药领域的意义太重大了。对整个医药行业、特别是医生的不良行为将会有很大的抑制作用。”他告诉记者,《意见》如果得到有效执行,将能够抑制药价虚高。
价格组成剖析
药品价格虚高是新医改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卫生部统计资料显示,2007年全国医院住院病人人均住院费用4874.8元;门诊病人人均医疗费128.7元。尽管药费在其中的比例较之前有所下降,但住院病人总支出中,药费比例仍占42.3%,门诊病人药费比例则高达50.8%。
药价过高的原因众说纷纭:药品生产企业、医药流通企业、医疗机构三方彼此指责,均认为其它环节造成了高药价。国家主管部门则既试图控制药企生产成本,又想要压缩流通环节,另一方面又考虑取消医院的顺加作价。
详细分解药品零售价格的组成部分,或许可以从中找到药价虚高的端倪。
某知名药企负责湖南、湖北市场销售的小周(化名)告诉记者,其所销售的注射用头孢曲松钠(1g)出厂价为1.60元,但医院零售价为10元。小周说:“我们生了病到医院去打针,用自己企业的产品要花10元,自己都觉得哭笑不得。”
这并不是个案,以同规格的注射用头孢曲松钠为例,各地的供应价格显示哈药集团、海南海灵、江西汇仁等制药企业提供的出厂价均为1.60元左右。但在各地的最高限价中,广东规定为8.8元、上海规定为8.4元左右。溢价均在4倍以上。
小周告诉记者,一般药品零售价高于出厂价200%是很正常的,高出5—10倍也不在少数。关于这其中的巨大价差,小周表示:“厂家只负责往外卖,流通企业利润率很有限。为什么到终端药价会提高这么多?几乎没人能说清楚。”
据了解,药品销售链条主要涉及四个环节,药品生产企业、药企的医药代表或其选择代-理商(代-理商可能分为多个层级)、医药流通企业和医疗机构。上述人士告诉记者:“2002年—2006年,全国医药流通企业的利润率均在0.7%左右,流通企业都不赚钱,流通环节造就高药价的说法显然不成立。而药品流通中,必要的储运成本给药价带来的加成一般在5%-10%左右也不至于使零售价翻倍上升。”
他举例说,北京的医院用药一般通过北京医药控股有限公司这一流通环节。出厂价1.60元的药到北京医药控股的手中,可能已经是10元。流通企业再附加5%左右的价值,到医院时价格可能已变成10.50元,但流通企业是无法跟踪到1.60元是怎么变成10元的。
代-理商的层层加价是药价过高的原因之一。北京某医药销售公司销售经理告诉记者,1.60元的注射用头孢曲松钠经过几层代-理,或许有一定的加价,但不会到10元那么多。
而不正当的商业贿赂可能是高溢价的主要原因。据上述专业人士分析,药企的医药代表及代-理商为使药品能够进入医院销售,都可能提供回扣。他一针见血地指出:“有些药品给医生的回扣达到40%-50%,这是药价虚高的主要环节。”
曾有媒体揭露,药品回扣还有“明扣”和“暗扣”之分,明扣指直接给医院的回扣,一般是购买价的5%-20%;暗扣指给医院有关人员回扣,一般是购买价的30%-40%。医院在购买价的基础上顺加价15%再卖给患者,药价自然已经上了天。
改变以药养医的局面
医疗机构对于药价虚高的暧昧态度或许说明了问题所在。记者联系多家医院的高层,他们均表示医院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售药,高药价的板子不该打在医院上。
而现任卫生部党组书记高强早在2005年时就指出:“药价尽管涨了几十倍,但肯定没有超过国家的最高限价,也就是说,再贵也是合法的!这说明药价不合理首先是因为政府定价太高。”
政府定价不是凭空制定的,也是以市场价格为基础。在全国各省市已普遍推广药品招标采购的局面下,最终的招标价也普遍远高于出厂价。
前述专业人士认为:“招标价格已经把商业贿赂的部分加在里面了。招标中高价品种一般卖得比较好,低价药品即使能够中标,基本上也是卖不动的,因为这些低价品种已经没有给医生回扣的空间了。”
招标价中存在“潜规则”,使招标流于形式。去年国家推行的18种基本药物定点生产、统一配送之所以没有推广开,很大部分因素也在于此。低价药品走向患者显然缺乏“动力”。
新医改方案中虽提出“探索有效方式逐步改革以药补医机制”,但并未给出明确的实现路径。业内学者多指出,只有实现医药分家才能彻底改变以药养医的局面。
某知名医院院长向记者表示:“医药分家可能带来的结果是医生和药店的勾结。目前医院对药品使用是有统计的,如果一个时期内某种药品使用量过大,医院也会调查原因。但如果医药分家,医院会更加无法控制违规用药的情况。”
他同时表示:医院还承担着一个重要的职责,即用药安全的监测和上报。药品只能由医院管理,否则会出现更大的社会问题。事实上,国内近期的多例药品不良反应事件均由医院发现并及时上报,才使所涉药品得以及时控制。
然而医药商业贿赂广泛存在也是不争的事实。此次两高颁布的《意见》或许能在保持现行体制的前提下尽可能的压缩药价中的水分。业内人士表示,医院是否意识到该法律的重大意义、法律的执行力等问题将是未来关注的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