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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话说欠资

1楼
邮耗子 发表于:2009/5/27 14:21:00
近日有邮友在购买的两枚外国实寄封上发现有“ T ”字戳记,不甚了解前来咨询,就此说说邮件的欠资。

   欠资是指在所寄的邮件上没贴邮票,或未纳足邮资,邮局作为欠资处理。在我国早期,对欠资邮件的处理是收取所欠邮资数额,或应补收数额的资费后,换贴欠资邮票然后盖销投递。

  世界上第一套欠资邮票在法国发行。我国在清光绪三十年二月十六日 (1904 年 4 月 1 日 ) ,在伦敦版蟠龙邮票上加盖英、中文“欠资”作为第一套欠资邮票发行,全套共 6 枚 ( 图 1) 。同年十月四日 (11 月 10 日 ) ,相继发行一套在英国华得路公司印制的欠资邮票,全套共 8 枚。至宣统三年 (1911 年 ) ,又发行《伦敦版第二次欠资邮票》,但只发行了 1 分、 2 分二枚,其余运到中国时清政府已被推翻。民国邮政时期总计发行了近 20 套欠资邮票。

   新中国成立后,共发行 2 套欠资邮票均为旧币值面额。第一套欠资邮票于 1950 年 8 月 4 日发行,全套共 9 枚图案相同、刷色相同、面值各异 ( 图 2) 。第二套欠资邮票于 1954 年 8 月 18 日发行,全套 5 枚,印刷方式同第一套,使用到 1956 年 3 月 31 日止。自 1956 年 4 月 1 日起,改为收寄局或发现局在欠资邮件上加盖“欠资”戳 ( 图 3) ,批明欠资额或应收金额,由投递局向收件人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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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邮政局于 2000 年 12 月《国内邮件处理规则》第三章邮件的收寄、第一节邮件的收寄方式、平常函件第 50 条第二款中规定“未付足资费的,应盖销邮票,并在邮件封面加盖欠资戳记,批明应收款额 ( 按所欠资费加倍计算 ) ”,发投递局处理。无法发往前途的,通知寄件人限期到局办理补交资费手续,无法通知寄件人或者逾期不办理补交资费手续的,保管期满一个月后作无着邮件处理。”

   在国际信函上表示欠资一般用“ T ”字戳,“ T ”为法文 TAXE 的第一个字母。图 4 为荷兰寄我国徐州航空封,上贴 80 分、 10 分荷兰盾邮票各 1 枚,共贴面额 90 分邮票,邮票盖销后同时加盖方框内“ T50/110 ”欠资戳 1 枚,其戳 T 字右边分子式的含义是,分母为应付邮资数,分子为应补交邮资数。也就是说此封应付邮资 110 分荷兰盾,应补交 50 分荷兰盾,其中多收 30 分有可能作为罚款,或欠资处理费。

   在我国,国家邮政局子 2000 年《国际邮件处理规则》第三章国际邮件收寄、第三节邮件收寄后的检查第 91 条中规定;“未付或未付足资费的邮件称为欠资邮件,发现欠资邮件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筒 ( 箱 ) 开出的平常信函、明信片、航空邮筒和卡片式印刷品欠资,就粘贴批条,批明欠资数额退回寄件人补足资费再寄。无法退补的,印刷品按无着邮件处理,信函、明信片、航空邮简按下列方式批注欠资数额后,按原发运方式发往前途:在封面上加盖“ T ”字戳记,其后以分数形式批注欠资数目、分母为 20 克以内水陆路信函资费,分子为欠资数额,其公式如下:

   T 欠资费 /20 克以内水陆路信函资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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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5 为比利时寄我国徐州封,上贴 50 分比利时法郎邮票 1 枚,封上盖波文戳但未销票,同时盖“ T ”字戳并手写 25/25 ,标明此封应付邮资 25 分比利时法郎,欠资 25 分比利时法郎,从所标注的应付和欠资相同的资费数额上及邮票不予盖销的情况看,等于此封未付邮资,原因有二, 1 、邮票倒贴不符合规定; 2 、票为上世纪 60 年代发行至 90 年代贴用,有可能已停用。作为国际信函,邮票的贴用应当规范。我国对邮件封面贴用的邮票有明确而严格的规定:

1 、经国家邮政主管部门公告停止使用的邮票。

2 、已经盖销或划销的邮票。

3 、污染、残缺、退色或变色,难以辨别真伪的邮票。

4 、在邮票表面涂抹胶水、浆糊、粘贴透明胶带或剪贴拼补、伪造的邮票。

5 、外国邮票及港、台邮票。

6 、邮资邮简、邮资信封和邮资明信片上剪下的邮票图案。

7 、畸形邮票 ( 如倒印、折痕、搞齿、复齿等 ) 。使用以上所列不符合规定的邮资凭证,邮局不予发寄,通知寄件人限时撤回,并处以应付邮资十倍的罚款,无法退回的应当将邮票两旁加括弧 ( 不可以盖销 ) 作为欠资邮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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